公司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,可以设定行政许可,并需要确定主体资格。
公司变更登记,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发生一次以上变更,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。关于变更登记的性质,主要有两种观点。有一种意见认为,公司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,因为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登记事项;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时,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公司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,因为变更登记并不确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,而只是确认公司的民事权利。
我的观点是,公司的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。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权行政行为。依法,行政机关授予申请人主体资格后,申请人有权以主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。公司变更登记虽然是公司登记事项的一次或多次变更,但仍需经行政机关审批,属于行政许可范围。
在司法实践中,也认为公司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779号。
论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和审查方式:公司依法设立后存续期间,因公司股东、法定代表人、名称和住所、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发生变化,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。公司变更登记作为一种法定的公司登记类型,其性质取决于公司登记的性质。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颁布实施之前,关于公司登记行为属性的争议很大,基本观点有两种:行政确认理论和行政许可理论。但是,随着《行政许可法》的全面实施,该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。本文阐述了公司登记行政许可的性质。由于公司登记是行政许可事项,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原则上也应当是行政许可,这需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。